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
(2006~2020年)調整方案
為更好地保障“十三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確保我國實有耕地數量穩定、質量不下降,提高土地利用節約集約水平,維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根據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以下簡稱二次調查二次cich)成果,經國務院同意,對《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以下簡稱《綱要》)進行調整完善。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強化規劃管理和用途管制,加快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
二、調整原則
(一)總體穩定、局部微調。堅持《綱要》確定的指導原則、規劃目標和主要任務基本不變,繼續實施《綱要》確定的土地分區引導原則、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規劃實施管理制度。局部調整完善《綱要》,增加耕地保護任務,優化建設用地布局。
(二)應保盡保、量質并重。耕地是我國最為寶貴的資源。既要守住18億畝耕地數量,更要保證耕地質量不下降,對二次調查查明增加的耕地,除根據國家統一部署納入生態退耕規劃和根據國家相關規劃需要占用的以外,均予以保護;優質耕地除實施國家重大發展戰略、“十三五”重點建設項目難以避讓的以外,均劃入基本農田,實行永久保護。
(三)節約集約、優化結構。按照堅定不移地推進節約用地的總要求,遏制建設用地過度外延擴張,有效控制建設用地總量;統籌建設用地增量與存量,合理調整優化建設用地結構和布局,降低工業用地比例,優化國土空間開發格局;適當增加新增建設用地規模,保障新型城鎮化用地需求。
(四)統籌兼顧、突出重點。正確處理開發與保護、當前與長遠、局部與全局的關系,重點做好耕地和基本農田調整、建設用地結構與布局優化,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切實解決影響耕地保護、節約集約用地和科學發展的突出問題。
(五)加強協調、充分銜接。堅持科學論證、標準統一、民主決策,強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生產力、交通布局等相關專項規劃的協調,做好其對下級規劃的控制,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三、調整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耕地調整。按照堅守18億畝耕地保護紅線,確保實有耕地數量穩定、質量不下降的要求,到2020年,全國耕地保有量為18.65億畝。
(二)關于基本農田調整。按照基本農田數量和布局基本穩定、優質耕地優先保護的原則,規劃期內,確保全國15.46億畝基本農田數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
(三)關于建設用地調整。按照嚴守底線、調整結構、深化改革的思路,嚴控增量,盤活存量,優化結構,提升效率,切實提高城鎮建設用地集約化程度,到2020年,全國建設用地總規模為4071.93萬公頃(61079萬畝)。
(四)關于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優化。
基本農田結構和布局優化。在落實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和保持現有基本農田布局總體穩定的前提下,各地可依據二次調查和耕地質量等別評定成果,對基本農田布局作適當調整。將現狀基本農田中林地、草地等非耕地調出,原則上25度以上坡耕地不作為基本農田,不得將各類生態用地劃入基本農田,同時將城市周邊、道路沿線和平原壩區應當劃入而尚未劃入的優質耕地劃入基本農田,做到基本農田保護數量基本穩定、布局更加優化,切實提高基本農田質量。
建設用地結構和布局優化。適應生態文明建設、新型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的要求,各地要對建設用地結構和布局進行適當調整,促進形成合理的區域、城鄉用地格局。一是以資源環境承載力評價為基礎,加強與新型城鎮化、城鎮體系、生態環境等相關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的協調銜接,認真落實國家主體功能區環境政策,引導人口和產業向資源環境承載力較高的區域集聚。二是堅持保護優先,建設用地安排要避讓優質耕地、河道灘地、優質林地,嚴格保護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生態空間用地,合理安排生產、生活、生態用地空間。三是嚴格控制超大城市、特大城市用地規模,合理安排大中小城市用地,報國務院審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超大和特大城市中心城區建設用地規模原則上不增加,以布局優化為主,促進串聯式、組團式、衛星城式發展。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逐年減少建設用地增量,推動產業結構向高端高效發展,防治“城市病”。四是適應城鄉統籌發展和新農村建設需要,以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為抓手,在具備條件的地方對農村建設用地按規劃進行土地整治、產權置換,促進農民住宅向集鎮、中心村集中。五是合理調整產業用地結構,保障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國防等重點基礎設施用地,優先安排社會民生、脫貧攻堅、戰略性新興產業,以及國家扶持的產業發展用地,嚴禁為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安排用地。
四、保障措施
(一)自上而下完成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完善工作。各省(區、市)要按照《綱要》調整方案確定的指標、布局優化原則和有關政策要求,以二次調查和規劃中期評估成果為基礎,編制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方案,確保上下級規劃之間的協調銜接,其他主要指標如需調整,于2016年底前報國務院審批。報國務院審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城市,規劃有關指標如需調整,由各省(區)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底前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方案,由原規劃審批機關審批。調整工作完成后,以省(區、市)為單位,將調整結果報國土資源部。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完善和城市總體規劃要做好協調銜接,城市建設用地規模和布局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同步修改城市總體規劃。
(二)完善耕地保護政策和機制。健全耕地保護補償制度,充分調動農民保護耕地的積極性與主動性。加強和改進耕地占補平衡,綜合運用多種政策平臺,多措并舉,嚴格落實耕地占一補一、占優補優,嚴格耕地占補平衡實施監管,堅決防止補充數量質量不到位的問題。以提高耕地產能為目標,總結地方經驗、完善政策措施,全面推進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再利用工作。實施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行動,加強耕地內在質量建設,實現“藏糧于地”。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實施各級土地整治規劃,大力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
(三)健全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機制。加強相關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協調銜接,相關規劃在土地利用上的安排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規模和總體布局。以二次調查成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鎮)總體規劃為基礎,加快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城市開發邊界和生態保護紅線,推進“多規合一”。加強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土地的盤活利用,對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小于60%的市、縣,除國家重點項目和民生項目外,暫停安排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總結完善并推廣有關經驗模式,全面實行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的政策。建立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激勵機制,規范推進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和低丘緩坡荒灘等未利用地開發利用,嚴禁隨意侵占或破壞林地、草地等生態用地。
(四)加大生態保護力度。把節約放在優先位置,進一步嚴格土地用途管制,控制耕地、林地、草地等轉為建設用地,以最少的土地資源消耗支撐經濟社會持續發展。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管理中,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位置,優化國土空間開發格局,統籌協調城鄉結構和空間布局,繼續推進退耕還林還草、天然林保護等生態建設工程,加快實施國土綜合整治,統籌考慮山水林田湖,按照宜耕則耕、宜林則林、宜草則草、宜荒則荒的原則,全面做好保護和修復,促進各類自然生態系統安全穩定。
(五)同步更新規劃數據庫。各地要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完善,統籌安排、同步更新規劃數據庫,重點更新規劃圖層。做好質量核查,確保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建設用地規模等符合要求,做到圖、數和實地相一致,保持規劃數據庫的現勢性。國土資源部將組織技術力量,對各省(區、市)規劃數據庫進行審核,確保符合相關要求和技術標準。
(六)加強規劃實施管理制度建設。進一步協調研究相關標準的銜接統一,建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定期評估修改制度,完善編制和審批程序,嚴格實施管理,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和權威性,切實發揮規劃對土地利用的統籌管控作用。